- 业务领域
-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
- 案由
-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
- 法院或机构
- 辽宁省新民市人民法院
- 完整案号
- (2025)辽0181民初10443号
- 代理身份
- 代理被告
案情摘要
四车连环追尾事故,闫某负全部责任,原告起诉司机、车主、多家保险公司索赔各项损失十余万元。闫某系受雇于公司的专职司机,事发时正在执行送货任务。
争议焦点
职务行为认定标准、多车无责交强险分摊比例、外购药与鉴定费承担、财产损失认定。
办理思路
成功举证证明事发时属于履行职务行为,法院认定由用人单位承担最终赔偿责任,司机个人无需支付任何赔偿,完全实现当事人诉讼目标。
处理结果
闫某个人不承担赔偿责任,由其用人单位及保险公司承担全部赔付义务。
责任主体:辽宁华颖律师事务所 · 更新于 2026-07-2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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